全台首例免變性手術可變更性別 伴侶盟籲:勿再用錯誤函釋強迫動手術
一名跨性別女性小E(化名)於2019年向桃園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
因為未提出手術證明遭戶政機關拒絕。
如今法院判決該個案全面勝訴,戶政機關應接受其變更性別登記;
🅰️ 伴侶盟呼籲:
盼內政部勿再以錯誤的涵釋繼續強迫跨性別當事人動手術。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小E原先戶籍登記為男性,
他向桃園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
而依照內政部函釋,他需要提出2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
且要有切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但小E沒有拿出手術證明就要求變更性別。
🅰️ 免術變更性別 法院3點理由判個案勝訴
伴侶盟指出,經過提起訴願及訴訟,如今終於得到全面勝訴判決,
只要桃園戶政單位沒有繼續上訴,
小E就可以拿這份判決書直接到戶政單位直接更改為女性,是非常重要的一刻。
法院依據3點理由判小E勝訴,包含:
第一,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院不受違憲函釋拘束;
第二,基於戶籍法21條、46條,憲法資訊隱私權及人格自由保障,原告有公法請求權;
第三,法院經事實調查,認定原告已符合性別變更要件。
🅰️
根據內政部2008年函釋,女性若想變更法定性別為男性,
須持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
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男性若想變更為女性,亦須2份精神科鑑定診斷書,並須有摘除陰莖及睪丸之證明。
伴侶盟律師表示,高度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這個歷史性的判決,
法官做此決定需要非常大的勇氣。
這個判決非常明確認定,內政部要求跨性別公民要強制動手術這件事是違憲的,
這完全欠缺法律的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 轉載自 風傳媒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