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七天鑑賞期」,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銷售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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